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5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512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冠綸 選任辯護人 阮維芳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冠綸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上訴人即被告王冠綸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以112年度訴字第1512號判決在案,於112年12月11日對被告住所寄存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嗣被告不服本院判決,業於上訴期間內之112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刑事聲明上訴狀,惟該上訴狀內僅稱依法聲明上訴,容後補呈上訴理由等語,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本判決於112年12月21日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上訴期間應自112年12月21日翌日起算20日,加計在途期間3日為113年1月13日,適逢假日順延至113年1月15日屆滿,屆滿後20日即迄於113年2月4日,又適逢假日順延至2月5日),被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狀,爰依上開規定,命其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丁智慧
法官黃品瑜法官黃麗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政鋼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