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侵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侵簡附民字第1號原告AB000-A110417(真實姓名、住居所均詳卷)原告兼法定代理人AB000-A110417A(真實姓名、住居所均詳卷)被告AB000-A110417B(真實姓名、住居所均詳卷)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本院112年度侵簡字第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田德煙
法官陳嘉凱法官王曼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昀潔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