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交訴字第3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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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交訴字第3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交訴字第31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森明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3901號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關於過失傷害部分再開辯論,並撤銷本院於民國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所為關於本案過失傷害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又按法院為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案被告劉森明被訴過失傷害及肇事逃逸等案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5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告訴人陳碧其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後、宣判前,具狀撤回過失傷害部分之告訴,因認就過失傷害部分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且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撤銷此部分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以通常程序審判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陳鈴香法官江文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珮華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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