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中簡字第25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中簡字第250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秋文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294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秋文犯違反保護令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又被告王秋文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示之科刑及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構成累犯,並審酌被告於徒刑執行完畢後未滿2年復為本案犯行,堪認被告對於刑罰之反應力稍嫌薄弱,並無因累犯加重本刑致生其所受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形,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仍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明知上開保護令之內容及效力,竟仍無視於此而未按期完成認知課程及教育輔導,足見其法治觀念淡薄,所為實無足取,並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所為違反保護令僅消極未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尚非積極實施侵害行為,及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芳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書記官資念婷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5、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