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中簡字第24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醫療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中簡字第247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識全上列被告因違反醫療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325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識全犯對於醫事人員以強暴妨害執行醫療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陳識全並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素行良好,本案係因其母住院需其陪病乃於接受PCR檢測時,一時難忍採檢之疼痛不適,而以上開強暴之方式妨害被害人 陳宇珈 執行醫療業務,應予非難,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其係身障人士,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影本在卷可稽(偵卷第49頁),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其因受PCR採檢一時難忍疼痛致罹刑章,參以告訴人於警詢時已表明不提出告訴等情,衡其經此次懲處後當知警惕,應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勝裕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資念婷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