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4號
聲請人臺中市烏日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廖春田
相對人
即債務人 王憲雄
債務人 王志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106年10月18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4,55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6年10月15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權利人(即抵押權人)所負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透支、票據、保證等授信債務。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十)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王憲雄、王志傑,債務額比例:1分之1。
嗣債務人王志傑於106年10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3,5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26年10月23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112年10月23日起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3,500,000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單筆催收款項明細查詢、催收通知文件、放款明細表、授信約定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債務人、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七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債務人、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南屯區
埔興段
213-14
77
全部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樓層面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829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
住家用
加強磚造
2層
1層: 45.32
2層: 46.08
夾層:15.89
合計:107.29
陽台:5.43
屋頂突出物: 15.57
全部
臺中市○○區○○○○巷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