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4號

聲請人臺中市烏日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廖春田

相對人

即債務人 王憲雄

債務人 王志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106年10月18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4,55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6年10月15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權利人(即抵押權人)所負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透支、票據、保證等授信債務。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十)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王憲雄、王志傑,債務額比例:1分之1。

  嗣債務人王志傑於106年10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3,5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26年10月23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112年10月23日起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3,500,000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單筆催收款項明細查詢、催收通知文件、放款明細表、授信約定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債務人、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七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債務人、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臺中

南屯區

埔興段

213-14

77

全部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樓層面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829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

住家用

加強磚造

2層

1層: 45.32

2層: 46.08

夾層:15.89

合計:107.29

陽台:5.43

屋頂突出物: 15.57

全部

臺中市○○區○○○○巷00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