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聲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聲字第14號

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九十六年度繼字第一三四二號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此觀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甚明。

二、經核,聲請人已釋明其法律上利害關係,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之規定,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甘治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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