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3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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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6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莊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仲禮黃雪虹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上訴有不合程式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1月10日113年度訴字第136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800元,上訴人沒有在上訴時併予繳納,自屬上訴不合程式,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文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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