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311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311號

原告 何啟金

鄧玉蘭

范光能

范家綸

范家銘

陳隆禎

張興坤

劉守裕

嚴淑玲

曾增鑑

何平

李瓊汶

被告 林永洋

盧煥城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1、175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魏瑞紅

法官曾耀緯

法官楊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

書記官林欣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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