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達穎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駿喬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鳳山簡字第2298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5年12月28日上午9時4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
第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廖建瑜
書 記 官 黃麗緞
通 譯 鍾裕源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參百肆拾捌元及自民國95年8月
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支票2紙及退票理由單2紙為證,經本院核對
無訛,且被告到場亦未爭執,而兩造亦不爭執就上開票據債
務被告業已清償1萬,合計尚積欠41,348元,本院依調查證
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黃麗緞
法官廖建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