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4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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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4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41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振恩具保人張朝峯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2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具保人姓名欄、主文欄、理由欄第七行關於「 張朝峰 」之記載應更正為「張朝峯」。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裁定之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239條之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具保人姓名欄、主文欄、理由欄第7行關於「張朝峰」之記載,顯係誤載,依上揭說明,應更正為「張朝峯」。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高雅敏法官張毓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判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方怡雯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