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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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134號

上訴人 尤清雲

訴訟代理人 李玠樺 律師

李宜庭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彩綿吳上文 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於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1486號過失案件,對被上訴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81,676元,其中機車維修費34,800元部分經本院刑事庭以該部分請求非屬刑事判決認定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其請求不合法駁回,嗣上訴人就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項移送前來,上訴人復於第二審訴訟程序中當庭追加請求機車維修費34,8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2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二審追加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63條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潘快

法官曾士哲

法官陳茂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書記 官房柏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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