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小字第2988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雄小字第2988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黃哲信  
被   告  劉致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萬333元,及自民國(下
同)107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5萬333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書記官羅崔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