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調字第61號
聲請人 黃芳邦
相對人 邱重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係主張就兩造間債務償還問題聲請調解,惟本件依聲請調解狀所載,相對人住所地在桃園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美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