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1年度嘉簡調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調字第61號

聲請人 黃芳邦

相對人 邱重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係主張就兩造間債務償還問題聲請調解,惟本件依聲請調解狀所載,相對人住所地在桃園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美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林金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