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鄭龍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謝秀娘 為公示送達事件,查:聲請人未
於聲請狀內附上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惠請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否則本件難認與民法第97條之要件相符
,無從依法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葵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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