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7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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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79號聲請人 李淑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00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0年9月24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00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0年9月24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
書記官鄭伊汝
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威旺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ND0000000-011000002威旺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ND0000000-011000003威旺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ND0000000-011000004威旺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ND0000000-011000005威旺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ND0000000-011000006威旺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ND0000000-011000007威旺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ND0000000-011000008威旺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ND0000000-011000009威旺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ND0000000-011000010威旺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ND0000000-011000011威旺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2ND0000000-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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