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7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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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7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745號債權人驪京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東森山莊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 司促 字第 3745 號裁定(104.02.13)【本件裁判書】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 壢簡 字第 382 號(104.11.13)[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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