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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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審附民移調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123號
調解筆錄原告 劉艾芃 被告 劉俊暄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123號因104年度審易字第744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14日上午9時39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張淑美書記官廖貞音調解委員莊文堅朗讀案由
原告劉艾芃被告劉俊暄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劉艾芃被告劉俊暄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伍萬元,給付方法:被告於民國104年5月份起於每月15日前按月給付壹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以上分期給付,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均匯入原告指定合作金庫銀行雙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劉艾芃。
二、原告撤回本院104年度審易字第744號家暴傷害罪刑事告訴。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劉艾芃被告劉俊暄調解委員莊文堅中華民國104年4月1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廖貞音法官張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