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59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59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594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正金鑽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利息請求依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依據。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民事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書記官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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