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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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270號上訴人創意世家建設有限公司即原告法定代理人 項銓平 被上訴人瀧興發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即被告法定代理人 謝文哲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年重訴字第270號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仟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壹萬肆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書記官李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