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易字第18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宗源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呂宗源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經訊問後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秋宜
法官王惟琪法官呂政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湘雯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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