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催字第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催字第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催字第573號聲請人 周惠俊陳昭珽 之繼承人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蓋有 周艾 萱印鑑章之股票分配協議書(台端狀附股票分配協議書 周艾萱 之印文與印鑑證明不符)。
二、依台端提出股票分配協議書所載,系爭股票全數分配予周艾萱,故本件聲請人應為「周艾萱」,請『具狀』聲請變更聲請人為周艾萱,並提出與其姓名相符之印文過院參辦。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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