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49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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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49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4964號債權人李家有債務人 許嘉琪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經查僅新北市轄區與債務人同名者即有26人,但無人設籍於聲請狀所陳報之地址)。中華民國109年8月14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