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5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5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5510號債權人紘業實業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經國管理暨健康學院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聲請就超過週年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部分駁回。
本件聲請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因事實陳述,據其提出之「發票」,聲請依票據法第133條規定即週年百分之6計算利息,按發票非票據法所稱票據,票據法第1條定有明文,就超過週年百分之五之利息請求部分,依首開法條規定,該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2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6月2日
書記官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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