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6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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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6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649號原告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古豐永 上列原告與被告旭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柒萬玖仟玖佰伍拾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叁仟壹佰柒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
書記官周嫣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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