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641號原告 劉文海 送臺北郵政第367號信箱上列原告與被告 方進興方志隆方志銘方月娥方志成 、林文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3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2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書記官張方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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