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640號原告 王金屏
陳重達 陳鈺翔 陳鈺葆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文玉 律師被告 陳玉敏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捌拾肆萬零肆佰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捌仟玖佰壹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書記官陳韻如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㈠臺北市○○區○○段四小段275地號土地:
119,000元(101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467平方公尺×1911/30000(權利範圍)=3,540,000元㈡臺北市○○區○○段四小段275-1地號土地:
119,000元(101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54平方公尺×1/3(權利範圍)=2,142,000元㈢臺北市○○區○○路○○○號2樓房屋:
158,400元(101年課稅現值)㈣綜上合計為5,840,400元
3,540,000元+2,142,000元+158,400元=5,840,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