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重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94號上訴人即被告 簡偉立 選任辯護人 王柯雅菱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重傷害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簡偉立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簡偉立於民國110年3月16日對本院108年度訴字第594號刑事判決具狀聲明上訴,然該上訴狀內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理由書至本院,依據前開規定,應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提理由書至本院。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呂世文
法官陳郁融法官李敬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玉華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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