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9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字第19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92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簡偉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度執聲字第8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偉立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偉立因傷害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聲請書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刑法第50條規定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一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第二項)」。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於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者,本於同為定刑裁定應為相同處理之原則,法院於裁定定應執行之刑時,自仍應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法理之考量,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決議及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簡偉立因傷害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
刑,且各該罪均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並以本院為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又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得易科罰金,與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不得易科罰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本不得併合處罰,惟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於民國111年5月17日親筆簽名並按指印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受刑人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本院卷第9頁),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是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而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
㈡爰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94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附表編號1至3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62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則參照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再定應執行刑時,自應受上開裁判所定應執行刑總和之內部界限所拘束。
㈢受刑人就本件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業經本院發函請其陳
述意見,惟受刑人迄未回覆之情,有本院函文、送達證書等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29、135頁)。爰依前揭法條規定及實務見解,參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編號1至4所示之罪均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均是戕害自己身體健康,對他人尚未造成實質侵害,與編號5為傷害罪,係分屬不同犯罪類型、行為態樣、動機均不相同,並無重複非難。並考量附表編號1至4曾經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復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者,若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而結果不得易科罰金,原得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準此,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4與編號5所示之罪,雖係分屬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惟經合併處罰結果,本院於定其應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連雅婷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附表:受刑人簡偉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5/08/30106年11月1日晚間9時15分為警採尿時起回溯120小時內某時106/07/13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33813號、105年度毒偵字第7660號桃園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7076號新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942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桃園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05年度簡字第7710號107年度壢簡字第19號107年度簡字第331號判決日期106/08/09107/02/21107/02/27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桃園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05年度簡字第7710號107年度壢簡字第19號107年度簡字第331號判決確定日期107/01/31107/04/03107/05/2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前經新北地院108年度聲字第2947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確定
編號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傷害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2年犯罪日期106/10/21106/08/27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1269號桃園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820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臺灣高院案號108年度簡字第2314號110年度上訴字第1827號判決日期108/05/03110/12/22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臺灣高院案號108年度簡字第2314號110年度上訴字第1827號判決確定日期108/06/04111/02/0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備註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前經新北地院108年度聲字第2947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確定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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