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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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0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ASPRECJIMMYMILANES(菲律賓籍,中文名吉米)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含袋毛重零點玖伍肆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ASPRECJIMMYMILANES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
5年度毒偵字第174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送鑑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ASPRECJIMMYMILANES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字第174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等情,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並經本院審閱相關偵查卷宗查核無誤。
㈡扣案之透明結晶1包,經送鑑定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成分(含袋毛重0.96公克,因鑑驗取用0.0057公克,驗餘毛重0.9543公克)等節,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5年4月15日報告編號UL/2016/0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在卷可按(見105年度毒偵字第1746號卷第63頁),堪認上開扣案物品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2款管制之違禁物無誤。是聲請人就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至上開毒品之包裝,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衡情自難與之剝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當應整體視之為毒品,連同該包裝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另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敬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鐘柏翰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