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7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773號原告 葉俊宏 訴訟代理人 邱英豪 律師被告 江衍權
江衍模 江衍規 江衍樁
江慶祥 黃肇政 (兼 魏採雲 、 黃雪惠 、 林聰助 、 蔡文章 、 沈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 魏彩雲 」之記載,應更正為「魏採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如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
書記官王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