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72號聲請人 陳進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65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如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658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2月
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卷查明屬實,則聲請人之聲請,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
書記官彭品嘉┌─────────────────────────────────────────────────────┐│附表:105年度除字第7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1│陳進生│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未記載│530,000元│IE0000000│103年11月30日││││用合作社龍形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