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5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52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五年度聲沒字第四一六號、九十五年毒偵字第二六一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含袋重零點叁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乙案,因被告甲○○已死亡,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已依法以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二六一五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其非法持有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含袋重零點三四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規定,請求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安非他命一包(含袋重零點三四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故依同條例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持有,係屬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余德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日晟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