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3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鍾隆毓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吳芊霈 即 吳秋麗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82,76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79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291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並附繕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書記官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