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47號原告 鄭米賴 代理人 黃昭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43,06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清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書記官莊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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