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更定其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10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憲聰上列被告因更定其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三項第㈡點關於犯罪日期「103年5月3日至同年月6日間之某日」及「103年5月19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2年5月3日至同年月6日間之某日」及「102年5月19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三項第㈡點內關於犯罪日期「103年5月3日至同年月6日間之某日」、「103年5月19日」,顯係「102年5月3日至同年月6日間之某日」、「102年5月19日」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均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高俊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顏惠華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