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基小字第5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99年度基小字第543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99年5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零肆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伍仟伍佰零壹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按月計付新台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5月14日
簡易庭法官林玉珮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99年5月14日
法院書記官張萱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