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基小字第53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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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基小字第5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99年度基小字第531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複代理人甲○○被告丁○○
己○○○戊○○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99年5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零壹佰叁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5月14日
簡易庭法官林玉珮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99年5月14日
法院書記官張萱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