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16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育龍上列聲請人因單獨宣告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1年度聲沒字第2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小包(驗後淨重零點貳捌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附件)。
二、經查:被告陳育龍施用毒品部分,經觀察勒戒完畢後,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一00年度毒偵字第一八0五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為憑。又被告於施用毒品案所扣得之白色結晶物一包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亦有卷附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檢驗字號: 高市凱 醫驗字第19513號)可稽。是認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淑秋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