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6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65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威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2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聲請書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其中原得易科罰金之罪部分,並經聲請人求為與表列其他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刑法第50條規定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一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第二項)」,對於裁判前犯數罪,而有該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不得併合處罰,是依上開規定,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是否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繫乎受刑人請求與否,而非不問受刑人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於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者,本於同為定刑裁定應為相同處理之原則,法院於裁定定應執行之刑時,自仍應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法理之考量,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決議及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至數罪併罰中有已執行完畢之部分,嗣後與他罪合併定應執行刑者,僅係確定後由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執行應執行刑,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如何扣除之問題,非謂即不符數罪併罰要件(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53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本件受刑人甲○○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
之刑,且各該罪均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並以本院為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又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得易科罰金,與附表編號2至7所示之罪不得易科罰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本不得併合處罰,惟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民國112年4月28日親筆簽名並按指印之定刑聲請切結書附卷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是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而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再者,受刑人所犯編號1至6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337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抗告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抗字第123號裁定抗告駁回,再抗告後經最高法院以112年度台抗字第305號裁定再抗告駁回而確定;附表編號7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11年度審訴字第1461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則參照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再定應執行刑時,自應受上開裁判所定應執行刑總和之內部界限所拘束。
㈡受刑人就本件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表示:無意見(見定刑
聲請切結書)。
四、綜上,依前揭法條規定,並參酌上開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審酌受刑人犯罪情節、行為次數及表示之意見,就其所犯前揭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又數罪併罰中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者,若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而結果不得易科罰金,原得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準此,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與2至7所示之罪,雖係分屬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惟經合併處罰結果,本院於定其應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連雅婷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共2罪)詐欺(共3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1.有期徒刑1年2.有期徒刑1年1.有期徒刑1年2.有期徒刑1年3.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9/04/08、109/04/101.109/04/192.109/04/201.109/04/182.109/04/183.109/04/18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1528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8279號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3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臺灣高院案號109年度簡字第5690號110年度審訴字第121號110年度上訴字第2537號判決日期109/11/06110/05/20111/01/07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臺灣高院案號109年度簡字第5690號110年度審訴字第121號110年度上訴字第2537號判決確定日期109/12/22110/07/07111/02/1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否備註(已執畢)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前經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121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前經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2537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編號1至5所示之罪,前經新北地院111年度聲字第1701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8月確定編號1至6所示之罪,前經新北地院111年度聲字第337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抗告後經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抗字第123號裁定抗告駁回,再抗告後經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305號裁定再抗告駁回而確定編號456罪名詐欺(共2罪)詐欺(共2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1.有期徒刑1年2月2.有期徒刑1年2月1.有期徒刑1年2.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2年犯罪日期1.109/05/022.109/05/021.109/04/232.109/04/27109/04/06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635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2035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5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0年度審訴字第1374號110年度審訴字第725號109年度訴字第1054號判決日期111/01/07111/01/13110/04/21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0年度審訴字第1374號110年度審訴字第725號109年度訴字第1054號判決確定日期111/02/16111/03/09111/03/23(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前經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1374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前經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725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空白編號1至5所示之罪,前經新北地院111年度聲字第1701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8月確定編號1至6所示之罪,前經新北地院111年度聲字第337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抗告後經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抗字第123號裁定抗告駁回,再抗告後經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305號裁定再抗告駁回而確定編號7罪名詐欺宣告刑1.有期徒刑1年2.有期徒刑1年2月3.有期徒刑1年4.有期徒刑1年2月(共4罪)犯罪日期1.109年5月間2.109年間3.109年4月17日4.109年4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202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案號111年度審訴字第1461號判決日期112/02/15(聲請書誤載為「111/02/15」)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案號111年度審訴字第1461號判決確定日期112/03/2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備註附表編號7所示之罪,前經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1461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