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5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5315號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區營業處
設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法定代理人 沈國揚 住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
送達代收人 朱虓 住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簡千容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債務人簡千容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3月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書記官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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