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秩字第391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99年度北秩字第391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99
年7月20日以北市警安分刑秩字第099320115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枝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處罰鍰新臺幣陸仟元。
扣案之BB彈玩具槍壹把、彈匣(內含塑膠彈柒顆及鐵彈捌顆)壹
具、CO2鋼瓶壹瓶、六角板手壹支及鐵彈壹包,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9年7月9日0時35分。
(二)地點:臺北市○○區○○街○○號1樓。
(三)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枝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
之虞。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之訊問筆錄1份。
(二)查獲警員職務報告1份。
(三)扣案之BB彈玩具槍1把、彈匣(內含塑膠彈7顆及鐵彈8顆
)1具、CO2鋼瓶1瓶、供拆裝CO2鋼瓶之六角板手1支及鐵
彈1包。
三、上開扣案之物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供違反社會移序法所用
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5條第1項第3款、第22
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2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游悅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23日
書記官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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