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7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727號原告 孔令妤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偉恩 、 陳威文 、 莊鈞卉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勳煜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
書記官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