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7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717號原告 蔡順鰡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鈺峰 、 陳文壕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
書記官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