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472號上訴人 廖婷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淑麗 間修復漏水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被告應容忍原告進入被告所有門牌號碼為新北市○○區○○路○段○巷○號五樓房屋內,進行漏水修繕工程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6,300元,加上被告應給付原告216,300元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為216,300元,二者共計432,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
書記官吳育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