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婚字第7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扶養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婚字第793號原告 林純卿 訴訟代理人 林曜辰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黃慧美 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400元,惟原告於民國10
5年4月26日具狀擴張訴之聲明部分則尚未補繳裁判費。查原告起訴原主張被告應給付原告50萬元及遲延利息,現則擴張請求金額為2,866,472元及其遲延利息,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413元,扣除前已繳納5,400元,尚應補行徵收24,013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盧軍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
書記官王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