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國更一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國更一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國更一字第5號上訴人 張佩霞 訴訟代理人 蔡岳龍 律師
黃立心 律師 郭桓甫 律師被上訴人桃園市八德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邱瑞朝 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 律師複代理人 官寧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4月13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11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松鈞
法官許勻睿法官李昆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
書記官蕭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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