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11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7年度聲沒字第6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查扣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零點壹捌玖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96年度毒偵字第6106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2公克,鑑驗時取樣0.011公克,驗餘淨重0.189公克),係屬違禁物品,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經核屬實,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紹甄中華民國97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