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0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052號聲請人甲○○即被告上列被告因涉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被告所犯案件業經法院裁定改行簡易處刑程序,而被告母親過世有治喪之需要,據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二、經查:被告所涉偽造及行使偽造私文書與詐欺取財案件,雖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改依簡易程序審結,然被告前於偵查程序係有逃亡事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發布通緝(97年5月29日板檢榮偵字第3779號),始將被告緝獲歸案。另被告另犯有竊盜、偽造文書、竊盜等罪,亦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2月、6月,前二罪復裁定應執刑有期徒刑7月確定在案,亟待發監執行。本院認被告前有逃亡情事,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不予羈押被告,顯難確保後續執行程序之進行,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而為兼顧被告為母治喪盡孝,亦准被告由監所人員戒護返家奔喪,其以治喪原因聲請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恆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惠芳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