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95年度城簡字第36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城簡字第36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訴訟
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盧軍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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